本报讯近日,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交通肇事犯王云峰、张宝柱、谭绍云、陈显宝有期徒刑6年、5年、1年零6个月、1年零6个月。
个体经营者王云峰,于2000年1月19日晚10时许,酒后驾驶桑塔纳轿车,将行人徐卫东撞倒后驾车逃逸,致使徐卫东死于现场。为逃避法律追究,对肇事车辆进行转移修理毁灭罪证,并与其弟王志刚密谋由其弟王志刚承担罪责,后因侦查机关工作,王志刚供述了事实真相。王云峰于2000年3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。
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,王犯曾因交通肇事犯罪被判处刑罚,但并未吸取教训,又酒后驾驶车辆且发生重大事故后逃逸,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交通肇事犯王云峰有期徒刑6年。
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伊军、李新永同日被房山区公安局依法逮捕。